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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重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周景环与宋保兴、张雪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景环,宋保兴,张雪峰,蔡元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重字第56号原告:周景环。被告:宋保兴。被告:张雪峰。被告:蔡元伟。本院在重审原告周景环诉被告宋保兴、张雪峰、蔡元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景环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景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景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周景环承担。审 判 长  陈喜平审 判 员  马 强助理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