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重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周景环与宋保兴、张雪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景环,宋保兴,张雪峰,蔡元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重字第56号原告:周景环。被告:宋保兴。被告:张雪峰。被告:蔡元伟。本院在重审原告周景环诉被告宋保兴、张雪峰、蔡元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景环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景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景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周景环承担。审 判 长 陈喜平审 判 员 马 强助理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