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1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1民初98号原告:崔某某,女,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被告:于某某,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云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宗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