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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3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刘金柱与刘世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柱,刘世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3225号原告刘金柱。被告刘世彪。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柱诉被告刘世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柱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案件保全费120元,均由原告刘金柱承担。审 判 长  王国徽代理审判员  侯振强人民陪审员  孙月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泊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