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3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刘金柱与刘世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柱,刘世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3225号原告刘金柱。被告刘世彪。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柱诉被告刘世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柱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案件保全费120元,均由原告刘金柱承担。审 判 长 王国徽代理审判员 侯振强人民陪审员 孙月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泊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