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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二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云南众葵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众葵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二初字第292号原告:云南众葵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官渡镇罗衙六组水淹地。法定代表人:高勇先。委托代理人:朱敏锐、普彪,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民享路4号。法定代表人:陈顺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康祥,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昆明市北京路102号联贸大厦16楼7号。负责人:陈康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众葵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众葵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众葵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571元,经原告申请减收,本院批准收取2642.75元,余款7928.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 锐人民陪审员  吕玉瑞人民陪审员  汤治洲0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