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杜娟与丁艳、王庆民间借贷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娟,王庆,丁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858号原告:杜娟,女,1971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北宁胡同3-5-4。被告:王庆,男,1957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恒山路30-3-4号。被告:丁艳,女,1971年11月15日,朝鲜族,住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121-4-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娟诉被告丁艳、王庆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因原告杜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杜娟负担。审 判 长 孙 晶人民陪审员 张越平人民陪审员 孙春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