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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杜娟与丁艳、王庆民间借贷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娟,王庆,丁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858号原告:杜娟,女,1971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北宁胡同3-5-4。被告:王庆,男,1957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恒山路30-3-4号。被告:丁艳,女,1971年11月15日,朝鲜族,住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121-4-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娟诉被告丁艳、王庆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因原告杜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杜娟负担。审 判 长  孙 晶人民陪审员  张越平人民陪审员  孙春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