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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赵国武与韶关市曲江鸿佳高速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武,韶关市曲江鸿佳高速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赵国武,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鸿佳高速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法定代表人:林泽平。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赵国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鸿佳高速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韶曲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规定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货款xxxxx元及利息(按判决),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并承担诉讼费xxx元;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所、国土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按照该公司登记地址也找不到该公司,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韶曲法执字第482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胜芳审判员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