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18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珠海市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斗门区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区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858-2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恒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民委员会,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本院作出的(2015)珠斗法执字第153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1月13日冻结了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东湖村民委员会以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名义在珠海农村商业银行的80XX00与80XX04帐号上存款,因执行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东湖村民委员会以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名义在珠海农村商业银行的80XX00与80XX04帐号上存款的冻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段艳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祖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