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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晓东与郑岳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东,郑岳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2民初8号原告:孙晓东,农民。被告:郑岳勇。原告孙晓东与被告郑岳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要求被告郑岳勇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0月28日,被告郑岳勇从原告孙晓东处借款人民币20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岳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孙晓东借款本金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郑岳勇负担。该费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饶赛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麻杨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