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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位松花与于明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位松花,于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636号申请执行人位松花,农村居民。法定监护人于明林,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于明涛,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位松花与被执行人于明林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以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履行义务为由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耿学辉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伟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