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马振斌、哈某某、张某某、高某某、赵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斌,哈利俊,张某某,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白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振斌,出生于包头市,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包头市,籍贯:辽宁省海城市,住址:包头市。2009年11月19日因盗窃罪被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5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包头市公安局白云鄂博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期限至2015年6月1日。同年6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固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哈利俊,出生于包头市,户籍地(籍贯):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住址:包头市。2006年8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5年5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包头市公安局白云鄂博矿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8日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5年1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12月9日本院依法决定逮捕,同日包头市公安局白云鄂博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包头市固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屈秀珍。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包头市,户籍地:包头市,住址:包头市。2015年1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包头市公安局白云鄂博矿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12月9日本院依法决定逮捕,同日包头市公安局白云鄂博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包头市固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出生于包头市,户籍地(籍贯):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住址:包头市。2015年1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包头市公安局白云鄂博矿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12月9日本院依法决定逮捕,同日包头市公安局白云鄂博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包头市固阳县看守所。辩护人李臻。被告人赵某某,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县,户籍地(籍贯):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县,住址:包头市。2015年1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包头市公安局白云鄂博矿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12月9日本院依法决定逮捕,同日包头市公安局白云鄂博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包头市固阳县看守所。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包白检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振斌、哈利俊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赵某某应以盗窃罪一并起诉审理,2015年11月24日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赵某某提起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进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振斌、哈利俊、张某某、高某某、赵某某及辩护人屈秀珍、李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马振斌给被告人哈利俊打电话让他联系10辆翻斗车,晚上准备拉运矿石。被告人哈利俊答应给联系。在电话中二人同时商定好了运费价格。此后,被告人哈利俊分别给翻斗车司机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等七人联系拉矿事宜,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又联系了另外三辆翻斗车。包括哈利俊共计11辆翻斗车,约好当晚给被告人马振斌拉运矿石。此后,被告人马振斌又给铲装车车主被告人张某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答应并派司机给装矿石。被告人马振斌又指使证人贾某甲到达茂旗黑脑包附近负责大车计数,并引导大车将矿石卸在事先踩点的地方。当日深夜12时许,被告人马振斌组织所有装运矿石的大车(共计11辆翻斗车,1辆铲装车)司机,窜至白云鄂博矿区十三工地农场附近,将包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暂扣(通过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开发区公安分局)的孙矿栓涉嫌犯罪的共计655.3吨矿石(含铁和稀土成分)偷运至达茂旗黑脑包一个废弃的大院里隐藏起来。其中,被告人哈利俊、张某某、赵某某、高某某四人,明知他人盗窃矿石而予以装运。翌日凌晨,被告人马振斌将11辆大车的运费共计12600元一次结清给了被告人哈利俊,哈利俊根据翻斗车载重量(四桥车每辆1100元,三桥车每辆1000元)分给了其他司机,其中包括付给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每人1000元。所盗矿石均被追缴、返还失主。经鉴定,盗窃矿石价值人民币117954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向包头市公安局白云鄂博矿区分局主动退赃3000元人民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振斌有期徒刑四至五年,并处罚金20000-50000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哈利俊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并处罚金5000-20000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到二年,并处罚金3000-5000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2000-3000元人民币。以上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振斌系本案主犯,有自首情节,且系累犯;被告人哈利俊、张某某、高某某、赵某某系本案从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振斌、哈利俊、张某某、高某某、赵某某共同构成盗窃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马振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哈利俊、张某某、高某某、赵某某辩称,不知道被告人马振斌是盗窃矿石,他们只是运输和装载,只是挣点运输费。被告人哈利俊辩护人意见:1.被告人哈利俊犯罪事实成立,但是对指控罪名有异议,被告人哈利罪名应适用隐瞒犯罪所得罪;2.被告人哈利俊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且盗窃物品均已追回,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辩护人意见:1.马振斌与高某某没有共同的犯罪目的,二人动机也不一致,高某某动机是挣取一定的运费,目的是将指定货物送至目的地;2.公诉机关指控高某某在装运中已经意识到马振斌是在偷盗矿石,并以哈利俊的供述为证,该推断却无任何依据,且推断性、猜测性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本案被告系从犯,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请予以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马振斌给被告人哈利俊打电话让其联系10辆翻斗车,晚上准备拉运矿石。被告人哈利俊答应给联系。在电话中二人同时商定好了运费价格。此后,被告人哈利俊联系了高某某、赵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尚某某,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又联系了另外5辆翻斗车,包括哈利俊共计11辆翻斗车。此后,被告人马振斌又给铲装车车主被告人张某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答应并派司机给装矿石。被告人马振斌又指使贾某甲到达茂旗黑脑包附近负责大车计数,并引导大车将矿石卸在事先踩点的地方。当日深夜12时许,被告人马振斌组织所有装运矿石的大车司机,窜至白云鄂博矿区十三工地农场附近,将包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开发区公安分局,暂扣的孙矿栓涉嫌犯罪的共计655.3吨矿石,偷运至达茂旗黑脑包一个废弃的大院里隐藏起来。其中,被告人哈利俊、张某某、赵某某、高某某四人,明知他人盗窃矿石而予以装运。翌日凌晨,被告人马振斌将11辆大车的运费共计12600元一次性结清给了被告人哈利俊,哈利俊根据翻斗车载重量四桥车每辆1100元,三桥车每辆1000元分给了其他司机,其中包括付给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每人1000元。被告人马振斌当天晚上给铲装车车主被告人张某某结算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振斌于2015年5月25日向白云鄂博矿区分局投案自首。包头市公安局白云鄂博矿区分局将所盗矿石全部追缴并返还失主。经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盗窃矿石价值人民币117954元。被告人张某某向包头市公安局白云鄂博矿区分局主动退赃3000元人民币并随案移送至本院,被告人哈利俊向本院退赃1100元人民币,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分别向本院退赃1000元人民币。另查明,2009年11月19日,被告人马振斌因盗窃罪被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6年8月12日,被告人哈利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认定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如下:(一)张怀明的陈述。(证明矿石被盗报案的事实)(二)包头市公安局白云鄂博矿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证明案件的破获过程)(三)被告人马振斌、哈利俊、张某某、高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四)证人贾某甲的证言。(证明当天晚上陆陆续续一共11辆大车去黑脑包废弃院的事实)(五)证人徐某某、尚某某、贾某乙、郭某某(郭峰)、王某某、曹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当天他们都去拉了一车石头,当时他们都不知道是偷矿的事实)(六)包头市嘉业冶选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说明。(证明白云鄂博矿区农场附近存放矿石属于国有的事实)(七)包头市公安局白云鄂博矿区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物品扣押情况及发还情况)(八)包头市公安局白云鄂博矿区分局现场勘查照片;(证明盗窃现场情况)(九)白云鄂博矿区云海煤炭经销部过磅单11份。(证明盗窃矿石的重量的事实)(十)包钢矿山研究院分析报告(证明盗窃的矿石为稀土矿的事实)(十一)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窃物品的价值共计117954元人民币)(十二)被告人马振斌辨认盗窃现场,藏匿矿石地点及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被盗现场照片。(证明盗窃地点及藏匿地点的事实)(十三)马振斌投案自首证明。(证明被告人马振斌投案自首的事实)(十四)被告人马振斌、哈利俊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马振斌系累犯及被告人哈利俊有过失犯罪的事实)(十五)被告人马振斌、哈利俊、张某某、高某某、赵某某的身份证明。(证明五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五被告人具有负刑事责任的能力)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并经双方质证,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振斌、哈利俊、张某某、高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共财物,价值人民币11795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振斌在此次作案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哈利俊、张某某、高某某、赵某某在此次作案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振斌系主犯,且被告人马振斌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主动投案,系自首,应从轻处罚;其他四被告人哈利俊、张某某、高某某、赵某某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所盗矿石全部追回,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哈利俊、高某某的辩护人被告人系从犯,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它辩护意见因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考虑到被告人哈利俊、张某某、高某某、赵某某的车辆系贷款购买,平时主要用于正当经营维持家计,是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工具,偶然用于犯罪活动,应按“比例对等”、“罪罚相当”的原则来处理,可不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振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被告人哈利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日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日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日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日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义云人民陪审员  孙美云人民陪审员  邬利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