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5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高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欠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5执7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名下银行存款3011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 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