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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执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金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执字第1845号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金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金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328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欠款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0日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328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