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天元天诚担保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学青服饰店、危学青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元天诚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学青服饰店,危学青,杨传霞,杜广营,姜开美,高建成,危学梅,孟庆辉,苗纪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104-1号原告天元天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相善,董事长。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学青服饰店。经营者危学青。被告危学青。被告杨传霞。被告杜广营。被告姜开美。被告高建成。被告危学梅。被告孟庆辉。被告苗纪香。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359号原告天元天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学青服饰店、危学青、杨传霞、杜广营、姜开美、高建成、危学梅、孟庆辉、苗纪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5)临兰商保字第10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姜开美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被告孟庆辉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鲁2A3**、鲁Q×××××、鲁Q×××××和被告危学青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六辆。现因该案尚未审结,保全财产的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为此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查封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告姜开美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被告孟庆辉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鲁2A3**、鲁Q×××××、鲁Q×××××和被告危学青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六辆;二、续行查封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