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2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韩欣婷与杭州富阳赫耳墨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欣婷,杭州富阳赫耳墨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2770号原告:韩欣婷。被告:杭州富阳赫耳墨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欣婷诉被告杭州富阳赫耳墨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欣婷以原告主体有误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欣婷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欣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欣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吕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