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贵州德瑞工贸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德瑞工贸有限公司,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1556号原告贵州德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赛,该公司经理。被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邓元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贵州德瑞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现贵州德瑞工贸有限公司对本案诉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并不确定,与贵州德瑞工���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并不明确。本院认为,贵州德瑞工贸有限公司现无法确定准确的被告,故本案目前尚无明确的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贵州德瑞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康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