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经催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山东信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杨红微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信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经催字第00038号申请人:山东信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杨红微,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山东信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出具的,汇票号码为1030005221499533,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1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9月12日,出票人为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昆山三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20万元,付款行为金华经济开发区农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信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山东信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施春茶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人民陪审员 沈小如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苏芹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