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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高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高某戊,高某己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82号原告高某甲,务农。被告高某乙,务农。被告高某丙,务农。被告高某丁,务农。被告高某戊,务农。被告高某己,务农。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甲诉被告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高某戊、高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高某甲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审判员  马忠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平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