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浦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浦民初字第22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林善好,三门县小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柯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属于自愿,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柯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凌锋人民陪审员 李灼昌人民陪审员 柯孔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蒋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