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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浦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浦民初字第22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林善好,三门县小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柯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属于自愿,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柯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凌锋人民陪审员  李灼昌人民陪审员  柯孔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蒋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