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徐彬与彭彬、陆丽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彬,彭彬,陆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徐彬,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彭彬,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陆丽,女,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申请人徐彬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攀东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彭彬、陆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以被执行人彭彬名义登记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的房屋过户给徐彬。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贵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