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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罪犯王礼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557号罪犯王礼胜,男,1972年5月19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09)八刑重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礼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25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153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王礼胜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2年5月20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02年11月5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7月29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5年4月15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天。原判认定,2008年5月至7月间,王礼胜伙同他人在白山市八道江区内以技术开锁为手段,入室盗窃作案十四起,盗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2610余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收缴返还。王礼胜在共同犯罪中,有十一起系主犯,有三起系从犯;王礼胜盗窃犯罪时有三起未遂。王礼胜系累犯,有坦白情节。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五监区参加包装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96.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8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1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王礼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礼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