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与赖显文、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赖显文,宋华,赣州市曙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12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负责人谢建民,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温晓杰,系该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赖显文,男,汉族,1975年5月2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被告宋华,女,汉族,1976年1月1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被告赣州市曙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客家大道汽车城。法定代表人张学健,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与被告赖显文、宋华、赣州市曙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赖显文将所欠信用卡分期金额全部还清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1元,减半收取234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涂 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声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