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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8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家国、李高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家国,李高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8执5-2号申请人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鹤峰县容美溇水大道806号。法定代表人李纯维,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家国,农民。被执行人李高玉,农民。系徐家国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鹤民初字第53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李高玉已履行执行款10000.00元,下余部分约定了给付期限,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鹤民初字第53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代清审判员  覃 斌审判员  胡爱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