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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2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唐山市金林快杭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许俊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金林快杭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许俊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2830号原告唐山市金林快杭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亚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许俊诚,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增,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彦铨,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山市金林快杭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许俊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婷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世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