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扈建辉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1号罪犯扈某某,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4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3)东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11月5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扈某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扈某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服刑以来,获嘉奖一次。另查明,罪犯扈某某患有先天性脊柱侧弯畸形(内置钢板)、强直性脊椎炎、右髋部神经纤维瘤、胸部血管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上述事实,有罪犯扈某某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医院诊断鉴定意见、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扈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