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通民初字第27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刘建与刘宝贵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刘宝贵,刘继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通民初字第27347号原告刘建,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刘宝贵,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被告刘继艳,女,1960年4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诉被告刘宝贵、刘继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刘建华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凤双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