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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通民初字第27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刘建与刘宝贵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刘宝贵,刘继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通民初字第27347号原告刘建,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刘宝贵,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被告刘继艳,女,1960年4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诉被告刘宝贵、刘继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刘建华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凤双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