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陈雨龙与肖国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雨龙,肖国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87号原告:陈雨龙,男,1976年8月1日生,汉族,打工,住合肥市肥东县。被告:肖国华,男,成年,住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雨龙诉被告肖国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雨龙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雨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