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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陈雨龙与肖国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雨龙,肖国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87号原告:陈雨龙,男,1976年8月1日生,汉族,打工,住合肥市肥东县。被告:肖国华,男,成年,住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雨龙诉被告肖国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雨龙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雨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