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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民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段羽与李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羽,李军,王岩,济南雅嘉丽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槐民初字第1422号原告段羽。委托代理人林乐辉,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被告王岩。被告济南雅嘉丽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原告段羽与被告李军、王岩、济南雅嘉丽针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羽的委托代理人林乐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军、王岩、济南雅嘉丽针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羽诉称,2014年7月1日,被告李军、王岩夫妇以他们设立的济南雅嘉丽针织有限公司急需用款为由向原告段羽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42100元,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月息3%。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李军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济南雅嘉丽针织有限公司转账40050元,向被告李军、王岩支付现金2050元。被告济南雅嘉丽针织有限公司作为用款单位,对上述借款也负有偿还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2100元及相应的利息(以421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率四倍计算);三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605元;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负担。被告李军、王岩、济南雅嘉丽针织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段羽与被告李军、王岩系朋友关系,被告李军、王岩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军、王岩系被告被告济南雅嘉丽针织有限公司股东,被告李军担任法定代表人。2014年7月1日,被告李军、王岩向原告段羽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42100元,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月息3%,若被告李军、王岩不按时还款,原告段羽诉至法院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被告李军、王岩承担。当日,原告段羽向被告济南雅嘉丽针织有限公司支付40050元,剩余2050元原告段羽主张系现金交付,被告李军、王岩向原告段羽出具42100元的借条和收据各一张。另查明,原告段羽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2605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段羽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据、收条、平安银行交易凭条、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户籍证明信、股东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私营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军、王岩、济南雅嘉丽针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全部答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裁判。被告李军、王岩向原告段羽借款一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可,被告李军、王岩应承担还款责任。关于被告济南雅嘉丽针织有限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被告李军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另一位股东即被告王岩向原告段羽借款,所借款项多数进入公司账户,应视为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原告段羽主张公司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段羽诉请的逾期利息未超出借款合同的约定,亦未超出法律限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代理费的问题,借款合同中已有约定,应由三被告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军、王岩、济南雅嘉丽针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段羽借款本金42100元。二、被告李军、王岩、济南雅嘉丽针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段羽上述借款逾期利息(以421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率四倍计算),同上述借款一并付清。三、被告李军、王岩、济南雅嘉丽针织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段羽律师代理费损失2605元,同上述借款一并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8元,由被告李军、王岩、济南雅嘉丽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明亮人民陪审员  王孝勤人民陪审员  姜丽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存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