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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0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狼娃与被执行人王小峰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狼娃,王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0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王狼娃,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小峰,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王狼娃与王小峰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1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狼娃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将双方争执的王安长在西安市信用合作社土门信用社的存款2000元及利息予以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继承人王安长(身份证号码:612501194106056617)在西安市信用合作社土门信用社账号为270105050110300103510的存单上存款2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怡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鬲瑞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