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等与李某丙、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84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1990年5月28日出生。原告李某乙,男,汉族,1955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李某丙,女,汉族,1978年3月16日出生。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70年6月23日出生。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李某丙、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忠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璐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