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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3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等与李某丙、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84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1990年5月28日出生。原告李某乙,男,汉族,1955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李某丙,女,汉族,1978年3月16日出生。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70年6月23日出生。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李某丙、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忠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璐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