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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禹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与孙玉红、李振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禹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孙玉红,李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62号申请人禹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被申请人孙玉红,女,汉族,1971年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李振,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禹城市。申请人禹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洪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