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叶炜炜与阮海华、邵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炜炜,阮海华,邵芳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79号原告:叶炜炜。被告:阮海华。被告:邵芳琳。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炜炜诉被告阮海华、邵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炜炜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 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