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7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明媚与张恒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媚,张恒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7558号原告陈明媚,女,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付巍巍,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少婷,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恒,男,199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媚诉被告张恒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毳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幼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