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钟××与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1529号原告钟××。被告苏××。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钟××与被告苏××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奚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