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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刑更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孙某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刑更204号罪犯孙某。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6日作出(2014)小店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山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1月5日将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孙某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1次,嘉奖1次,并有罪犯奖惩审批表予以证明。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1次,嘉奖1次,证实该事实的证据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奖惩审批表。本院认为,罪犯孙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某减去余刑。(刑期从2013年10月23日起至本裁定送达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浩峰代理审判员  王 宏代理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