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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夷陵执恢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向付本与谭少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付本,谭少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夷陵执恢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向付本,男。被执行人谭少志,男。本院在执行向付本与谭少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鄂夷陵执恢字第00003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付本与谭少志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的(2010)夷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期赔偿款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一日书记员  刘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