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夷陵执恢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向付本与谭少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付本,谭少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夷陵执恢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向付本,男。被执行人谭少志,男。本院在执行向付本与谭少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鄂夷陵执恢字第00003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付本与谭少志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的(2010)夷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期赔偿款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一日书记员 刘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