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一终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烟台仁企置业有限公司与烟台开发区鑫台同济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仁企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鑫台同济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12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烟台仁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号。法定代表人:牟国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衣在韶。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烟台开发区鑫台同济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鑫台商城*号楼。法定代表人:战春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明,山东信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战海燕。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烟台仁企置业有限公司因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一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一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云龙审 判 员 樊 勇代理审判员 李 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辛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