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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邬丽娜与方志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丽娜,方志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288号原告:邬丽娜。委托代理人:周兴,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志信。原告邬丽娜为与被告方志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方志信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邬丽娜的委托代理人周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志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方志信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2月10日,被告方志信向原告邬丽娜借款5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书面载明逾期还款由借款人承担律师代理费。借款后,被告方志信经原告催讨至今未予归还。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向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志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邬丽娜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按本金50000元自2016年1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方志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邬丽娜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方志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刘宇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