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袁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3刑初37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男,汉族,1974年10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2015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该局于2016年1月13日执行逮捕。2016年1月20日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日释放。现不在押。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1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期间,被告人袁某未归案,本院于同年12月31日将案件退回该院。2016年1月14日该院再次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维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6日20时27分许,被告人袁某酒后驾驶灰色皖D×××××号锋范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金家岭水库路至泉山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袁某进行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随即交警将袁某带至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由专业人员抽取血液样本,并委托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血液内酒精浓度含量检验鉴定。2015年10月19日经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171.7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危险驾驶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6日20时25分左右,被告人袁某饮酒后驾驶号牌皖D×××××锋范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金家岭水库路至泉山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将被告人袁某带至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由专业人员抽取血样,并委托该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袁某被抽取的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检验,检验结果为171.7毫克/100毫升。2015年10月30日,《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送达被告人袁某。被告人袁某饮酒当日驾驶机动车辆被查获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大于8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袁某的供述与辩解,《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血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查获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安理司(2015)酒检字第0962号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被告人袁某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袁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鲁仕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