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一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王小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王小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920号原告刘广东,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王小彪,男,汉族,1973年7月17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诉被告王小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韦廷审 判 员 郎 萍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康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