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民初字第01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赵芳与周化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芳,周化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民初字第01767号原告赵芳。委托代理人付士清,洪泽仁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化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健康东路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芳与周化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芳负担。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