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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徐松、李冬梅等与罗小平、郭宜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松,李冬梅,罗小平,郭宜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1801号原告徐松。原告李冬梅。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元华,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小平。被告郭宜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松、李冬梅诉被告罗小平、郭宜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松、李冬梅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小平、郭宜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松、李冬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松、李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20元,减半收取5260元,由原告徐松、李冬梅负担。审判员 陈 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秋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