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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7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银锁、董明太与曹存勇、张红霞、卢建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银锁,董明太,曹存勇,张红霞,卢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721-1号申请执行人李银锁,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董明太,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曹存勇,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张红霞,女,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卢建立,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李银锁、董明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存勇、张红霞、卢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曹存勇名下有车牌号为鲁RXX**号25吨位的黄色吊车和车牌号为鲁RXX**号20吨位白色吊车各一辆,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曹存勇名下的鲁RXX**号25吨位的黄色吊车和鲁RXX**号20吨位白色吊车。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查封的车辆转移、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三、如需对查封的车辆进行处置时,须经本院批准,保留价款,上缴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军义审 判 员  王卫军助理审判员  董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边嫚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