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宗华犯抢劫罪、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566号罪犯王宗华,又名王大三,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苍刑初字第4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宗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12)临刑二终字第2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29年10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宗华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宗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宗华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宗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宗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28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