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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应宝良与俞伯庆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宝良,俞伯庆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25号原告:应宝良。被告:俞伯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宝良与被告俞伯庆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宝良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俞伯庆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俞伯庆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宝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20元,依法减半收取1510元,由应宝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利翔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