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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民初字第04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新余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留守处与陶军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留守处,陶军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4051号原告新余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留守处。负责人何南新,该留守处主任。被告陶军敏,男,1972年2月13日生。本院审理原告新余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留守处与被告陶军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陶军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留守处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留守处撤回对被告陶军敏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余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留守处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雅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