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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水民三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万和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东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万和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东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水民三初字第1244号原告:乌鲁木齐万和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轩浩,总经理。被告:王东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万和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东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万和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穆 丹审 判 员 陈 新人民陪审员 宋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应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