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民初字第2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原告钟淑华、黄冬明、黄淑琴、黄春芳诉被告陈文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淑华,黄冬明,黄淑琴,黄春芳,陈文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2797号原告钟淑华,女,194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杨小英,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冬明,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原告黄冬明,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杨小英,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淑琴,女,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杨小英,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冬明,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原告黄春芳,女,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杨小英,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冬明,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陈文平,男,199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兴隆镇陈湾村8组14号。委托代理人李明,四川星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负责人张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志刚,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淑华、黄冬明、黄淑琴、黄春芳诉被告陈文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淑华、黄冬明、黄淑琴、黄春芳撤回对被告陈文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8.03元,由原告钟淑华、黄冬明、黄淑琴、黄春芳负担。审判员 杨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