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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马洪春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165号罪犯马洪春,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1)博刑初字第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洪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12月20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1月22日被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马洪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洪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马洪春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洪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洪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