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关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9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某某,女,现住辽宁省新民市。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8月19日被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长平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11日对被告人关某某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5)第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关某某驾驶辽A93W**号丰田轿车行驶至京哈高速公路沈阳方向901km+200m处时,车辆与右侧水泥隔离墩相撞,造成关某某及车内乘车人夏某甲受伤、车内乘车人夏某乙被甩到水泥墩与中央分隔带之间的预留车道内并受伤、车内乘车人夏某丙被甩到左侧车道内,致夏某丙当场死亡,辽A93W**号丰田车损坏及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关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夏某甲陈述,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鉴定意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关某某有坦白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马俊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