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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孙某平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法刑初字第49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平,外号“白虎”,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抓获,同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罗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孙某平与孙某某(已判刑)、杨某某(另案处理)在新化县上梅镇北渡村12组(北渡沙石场后面的一个小山坳内)以“押宝”的方式开设赌场。杨某某占股五分之三,孙某平与孙某某各占股五分之一,由杨某某雇请专人“弹宝”和“抽水”,孙某某则安排陈某、侯某、杨某伟等人负责放哨。该赌场通过从赢家手中按百分之二的比例抽取“水钱”获利,开设约半个月,每天参赌人员十多二十人。除去开支,孙某平分得7000千元钱左右。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孙某平与杨某某、孙某某三人又在上述同样地点以同样方式开设赌场,开设近一个月,除去开支,孙某平分得4000元钱左右。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资料证明、抓获经过;证人王某生、吴某明、陈某、侯某、杨某伟、吴某鹏的证言;同案人孙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平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平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平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平主动缴纳部分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交一万元,余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黎梅松人民陪审员  曾作甫人民陪审员  陆卫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蔓萍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1、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5、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注公众号“”